議題手冊
https://drive.google.com/file/d/1sCLkVyDhwlPbfN1XBSuaecGlhv7yu-91/view
介紹
在2020年3月中旬,計畫團隊邀請在核廢料與原住民議題中的關鍵意見代表,包括非核家園委員的兩席原住民族代表– Omi Wilang歐蜜偉浪、Sakinu Tepiq戴明雄,以及青年代表– Muni Druluan溫馨(原住民族青年陣線前副召)、Wilang Toli嵬浪斗立(南澳青年聯盟志工)、Savungaz Valincinan(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成員),也包括了山地原住民立委Saidai Tahovecahe伍麗華,和長期關心蘭嶼議題與原住民族權益的不分區立委吳玉琴,而中心雖也邀請了平地原住民立委陳瑩(Asenay Daliyalrep),但是因有其他行程未得出席。另外也邀請臺北醫學大學醫學人文研究所林益仁所長,以所長豐富的經驗進行分享。
本座談的主要目的為:針對核廢料政策中,與原住民相關之議題和爭議做反思並探討進一步改革的可能方向。計畫團隊介紹了目前政策困境、核廢料處理相關程序與治理體系、高低放選址過程中與原住民族地區相關的大事紀梳理、原基法與選址制度各在民意表達機制設計的競合等。展現計畫團隊為了進行與原住民社群的公共溝通,前期做足了廣泛且深入的資料蒐集與整理,方得呈現豐富且深刻的簡報內容,以稍微修補原漢之間的扞格,增加參與者對團隊的信任。
隨後,計畫團隊針對本場座談的討論主題可分為兩大類,從政策面與機制面進行探討:一方面針對現有與原民相關之核廢政策發展,提出看法與建議;另一方面則針對制度設計,探討原住民知情同意權在核廢選址機制的可能方案。經過兩小時的會議討論,本次討論會議重點從政策與機制設計面,思考了在核廢料治理政策中,嵌入原住民議題的幾個層面,包括:(1)法規、(2)社會溝通與連結、(3)政府內部改革、(4)政府教育、(5)政策執行納入原基法第21條之規範、(6)選址作業流程。以下是與會者的發言重點紀錄:
- 法規:原基法21條是談利益的分配,31條則是知情同意,後者應該要有更高階,並強化31條的知情同意;南澳的高放地質探勘因為在地原住民不知情,研究成果應屬違法;諮商同意辦法的修訂應邀請在地部落族群參與討論,否則是外部決定部落內部決策制度的感覺。
- 社會溝通與連結:優先處理蘭嶼問題,核廢料應先遷回核電廠原廠,且應該正名回饋金應為賠償;除了增加工作機會、觀光發展、回饋金能夠補貼家計,應該帶動在蘭嶼地人進行社經翻轉;政府應該要重視社會溝通,問當地人要什麼。
- 政府內部改革:原民會的中介角色對實質溝通推進,只能說請依照原基法自行表述,希望在經濟部、原能會、台電,都有原住民代表;核廢議題中原住民族參與位階都太低,應該在總統府設立原轉會。
- 政府教育:引用原基法31條,核廢料我們認為是有害的,但是台電會認為為何要拿那麼高額來談;在國家制度的官僚制度(鄰里長等、戶籍制度等)之餘,應族群主流化,尊重部落原本個別的樣子 。
- 政策執行納入原基法第21條、第31條之規範:討論之前,應該先釐清如何和原住民對等決策,所以部落知情不是在選好了才通知,應該在不同階段都有各自適合的知情方式;低放公投拋出去就是以縣為單位,但直接受害的小聚落他們衝擊最大,誰去認定;31條部落知情權沒有很在地化,若都是人頭式便無法實質落實。
- 選址作業流程:選址期程應明確;選址程序應該在啟動時便納入原民代表,落實原基法之保障;誰能參與、決策範圍、決策模式都必須依據原基法進行設計討論。
經過充分資訊交流與相互尊重的討論後,計畫團隊理解原住民族在核廢治理議題中的重要想法,與以往浮在檯面上以漢人為主流的聲音並陳,多元呈現不同面向的聲音。廣泛的蒐集核廢料這個跨領域、跨越族群的議題,計畫團隊致力扮演溝通平台以及第三方角色,推進核廢社會溝通。